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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食品廣告藝人要揹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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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拍食品廣告藝人要揹責 Empty 拍食品廣告藝人要揹責 周日 3月 01, 2009 9:31 pm

Mutineer殺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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副幫主
副幫主

01/03/2009


內 地 昨 日 通 過 《 食 品 安 全 法 》 , 並 於 六 月 一 日 實 施 , 嚴 打 黑 心 食 品 及 生 產 商 。 除 統 一 制 訂 食 品 安 全 的 國 家 標 準 及 禁 止 使 用 添 加 劑 外 , 另 一 個 重 錘 就 是 罪 責 株 連 代 言 不 安 全 食 品 的 明 星 和 名 人 , 代 言 人 如 推 薦 不 安 全 食 品 , 損 害 消 費 者 權 益 者 , 要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, 可 被 消 費 者 索 償 巨 額 金 錢 。 在 內 地 拍 廣 告 搵 食 的 香 港 和 台 灣 藝 人 , 有 機 會 被 不 良 食 品 累 死 , 不 但 要 被 人 告 , 其 所 得 廣 告 酬 勞 可 能 未 夠 支 付 賠 償 , 還 要 倒 貼 錢 打 官 司 , 令 代 言 財 路 危 機 重 重 。

該 部 《 食 品 安 全 法 》 共 有 十 章 、 一 百 零 四 條 , 對 食 品 安 全 監 管 體 制 、 食 品 安 全 標 準 、 食 品 安 全 風 險 檢 測 和 評 估 、 食 品 生 產 經 營 、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處 置 等 制 度 做 了 補 充 及 完 善 。 因 含 三 聚 氰 胺 毒 奶 事 件 , 含 消 費 者 對 明 星 代 言 食 品 高 度 關 注 , 故 法 例 針 對 明 星 代 言 或 名 人 「 證 言 」 廣 告 , 特 別 增 加 了 條 款 加 以 管 制 。 近 年 內 地 的 廣 告 市 場 , 看 中 明 星 或 名 人 最 能 打 動 消 費 者 的 威 力 , 將 之 視 為 廣 告 寵 兒 , 不 少 中 港 台 明 星 都 有 替 食 品 或 飲 品 賣 過 廣 告 , 例 如 藝 人 周 杰 倫 、 謝 霆 鋒 、 飛 輪 海 、 S.H.E , 以 及 體 育 明 星 劉 翔 、 郭 晶 晶 、 丁 俊 暉 , 令 其 代 言 的 產 品 人 氣 勁 升 。

「 連 帶 責 任 」 爭 議 極 大
根 據 新 規 定 , 社 會 團 體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、 個 人 在 廣 告 中 向 消 費 者 推 薦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標 準 的 食 品 , 使 消 費 者 的 合 法 權 益 受 到 損 害 的 , 與 食 品 生 產 經 營 者 承 擔 「 連 帶 責 任 」 。 所 謂 「 連 帶 責 任 」 , 是 指 消 費 者 買 了 不 符 合 安 全 標 準 的 食 品 , 合 法 權 益 受 到 了 損 害 , 可 向 食 品 生 產 商 追 討 賠 償 , 也 可 向 對 廣 告 中 向 消 費 者 推 薦 該 食 品 的 團 體 、 個 人 索 取 全 部 或 部 分 賠 償 。

該 規 定 將 明 星 代 言 人 拖 落 水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, 但 在 具 體 執 行 和 責 任 上 引 起 頗 多 爭 議 , 有 內 地 學 者 及 專 家 認 為 , 有 關 細 則 仍 待 明 確 , 所 謂 「 連 帶 責 任 」 是 否 包 括 刑 事 責 任 應 說 明 , 否 則 廣 告 商 及 代 言 人 不 但 擔 心 金 錢 損 失 , 更 憂 慮 會 否 受 到 株 連 坐 監 。

另 外 , 除 了 立 法 外 , 因 為 執 法 不 嚴 或 生 產 商 不 守 法 , 明 星 或 名 人 代 言 人 無 法 預 見 食 品 會 否 及 何 時 出 事 , 即 使 代 言 獲 得 國 家 質 檢 部 門 認 可 的 安 全 食 品 , 亦 未 必 保 證 無 事 , 因 過 往 經 驗 顯 示 , 有 「 免 檢 產 品 」 或 「 信 得 過 產 品 」 亦 出 問 題 。

中 國 廣 告 協 會 法 律 服 務 中 心 的 彭 曄 早 前 接 受 訪 問 表 示 , 新 條 款 仍 需 細 化 以 利 操 作 。 「 連 帶 責 任 」 意 思 是 指 , 當 中 存 在 多 個 責 任 主 體 時 , 消 費 者 可 同 時 向 一 個 或 多 個 主 體 追 責 , 亦 可 要 求 一 個 主 體 負 全 責 , 如 選 中 代 言 人 的 話 , 他 獲 得 的 廣 告 報 酬 , 相 對 企 業 的 巨 額 廣 告 費 及 消 費 者 受 到 的 損 害 , 存 在 明 顯 不 對 稱 , 代 言 人 可 能 無 力 負 擔 。

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公 共 管 理 學 院 副 授 張 昕 向 本 報 表 示 , 《 食 品 安 全 法 》 的 出 台 對 保 護 民 眾 身 體 健 康 具 有 正 面 意 義 , 可 令 公 眾 人 物 考 慮 代 言 時 更 為 慎 重 。 但 他 認 為 , 該 法 執 行 時 將 面 對 許 多 問 題 。 他 指 出 , 食 品 是 從 原 料 、 生 產 、 銷 售 、 宣 傳 一 條 複 雜 的 產 業 鏈 , 《 食 品 安 全 法 》 要 順 利 執 行 實 施 , 需 要 其 他 配 套 和 法 律 細 化 , 特 別 是 工 商 、 質 檢 、 生 等 政 府 部 門 的 權 責 必 須 釐 清 到 位 , 否 則 依 然 難 以 追 究 責 任 。

藝 人 自 保 接 拍 前 試 用
身 兼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學 院 副 授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梁 美 芬 認 為 , 內 地 通 過 食 品 安 全 法 , 對 依 靠 內 地 食 物 的 本 港 是 好 事 。 她 表 示 , 食 品 安 全 法 實 施 後 , 名 人 應 提 高 意 識 , 避 免 當 高 風 險 產 品 作 代 言 人 以 保 障 自 己 。 因 為 有 關 產 品 即 使 有 問 題 , 亦 非 短 時 間 內 能 夠 發 現 , 代 言 人 接 拍 前 根 本 難 以 知 道 產 品 功 效 , 最 終 能 否 避 過 法 律 責 任 只 能 「 靠 彩 數 」 。 梁 解 釋 , 由 於 法 律 責 任 亦 有 輕 重 之 分 , 名 人 若 要 保 障 自 己 , 接 拍 廣 告 前 應 試 用 或 試 食 產 品 一 段 時 間 , 以 減 輕 一 旦 產 品 出 事 所 受 的 法 律 責 任 , 亦 可 作 為 抗 辯 理 由 。


本文引用自東方日報http://210.177.167.103/cgi-bin/nsrch.cgi?seq=826909

http://diary.blog.yam.com/pgpg07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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